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430758 证券简称:四联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资产
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
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三条 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3.1 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
3.2 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以其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
收回的款项;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无恢复偿还能力迹象的款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3.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
法收回的款项;
3.4 涉及诉讼或仲裁,司法机关已判决或裁定,但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或通过法院调解给债务人让步,不再收取的款项;
3.5 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按债务重组协议不再收取的款项;
3.6 应收款项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
收回可能性极小;
3.7 如上述情形债务人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方,追偿至担保方仍然
无法收回的款项。
第四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进行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意见或公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4.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
完毕证明;
4.2 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4.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
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
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4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
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5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
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4.6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
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4.7 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欠款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4.7.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4.7.2 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
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4.7.3 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
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7.4 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4.8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4.8.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
申报;
4.8.2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4.8.3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
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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