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749 证券简称:金化高容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
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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