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430748 证券简称:恒均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下列担
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公告编号:2025-031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规定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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