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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均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楼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84 号
致: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治理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安徽恒均粉末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上午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48,4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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