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
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无锡斯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
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九)委托理财、资产处置;
(十)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
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
目执行等阶段。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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