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430736 证券简称:中江种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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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监事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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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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