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430736 证券简称:中江种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 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
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重大规则制度;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公司仅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有担保行为均需经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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