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430736 证券简称:中江种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玄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苏 0102
民初 10268 号,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可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乙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江国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6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状中称:2022 年 3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江苏中江国良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下称“中江国良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总 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中林集团华东总部项目(江苏中江种业研究院作 物育种研发项目)一期 1#、2#科研楼工程”施工工作。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与 被告因《总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拖欠问题产生纠 纷。且原告称现工程已完工,被告应当腾退并归还原告享有的享有所有权的 1943.89 平米临建办公用房。因被告一江苏中江国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一人 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二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一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395503.35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 基数,自应付款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到 2025 年 4 月 2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478768.98 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将其使用的原告享有所有权的 1943.89 平米临建办公用
房腾退归还原告。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 1、2 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上述 20395503.35 元欠款范围内就所承建的“中林
集团华东总部项目(江苏中江种业研究院作物育种研发项目)一期 1#、2#科研楼 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5-046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 20874272.33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苏 0102
民初 10268 号,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处于待审理阶段,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苏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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