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2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430736 证券简称:中江种业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5)苏
0102 执 4662 号《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主要负责人:袁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借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7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借款金额 1500 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利率为一年期 LPR 加 0.65%,借款期
一年,每季月末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约定履行了相应 义务,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期偿还本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14996379.42 元及截止到 2024 年
10 月 8 日利息罚息 185908.7 元及罚息、复利(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至本金
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律师费 70000 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定被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贷款本金 14996379.42 元及
罚息、复利(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的罚息、复利 185890.73 元,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 7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1331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此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已预交,被告江苏中江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二)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5)苏 0102 执 4662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如实申报财产,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公告编号:2025-045
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承担执行申请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公司财务已按照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此次收到的《执行通知书》,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5)苏 0102 执 4662 号《执行通知书》。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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