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430735 证券简称:ST 智达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留学人员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南京海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玲毓、孙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鸿瑜、李赛赛、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投资管理中心)作为原告的基金管理人与被告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达康”)签订了《南京海融投资管理中心与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回购事宜的协议》(简称“关于投资回购事宜的协议”),约定:原告以每股 7.25 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告 250 万股,共投资被告人民币 18,125,000 元,以现金支付。同时约定,如果被告未能在《关于投资回购事宜的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批准,则由被告完全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股份,回购价格为投资款人民币 18,125,000 元加回购当天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惟需减去持有期间内被告所配发各项股利。
2009 年 10 月 15 日,南京海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签订了《投
资备忘录》,2009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增资方签订了《增资协议》,
约定:原告以每股 4 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告 450 万股,共投资被告人民币 1800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支付,持股比例为 7.5%。《增资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09年12月23日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1800万元。通过被告向原告发送的 2012 年 3
月 5 日《股份回购执行通知书》、2012 年 4 月 18 日《股份回购执行通知书补
充说明》,及原告与被告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签署的《会议纪要》,可知:被告
因其在 2012 年 9 月 1 日前无法获得上市许可,故拟根据《关于投资回购事宜的
协议》由董事会洽特定人购回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全部股份,回购股款金额共 18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并将扣除期间内被告所发各项股利。《会议纪要》 同时约定:计息期间自原告增资入股之日起至原告实际收到股份回购款之日止;且被告应于
2012 年 6 月 10 日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 年 7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支付股
份回购款,2012 年 7 月 30 日前以预分红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余款。
通过被告向原告的基金管理人南京海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送的
2012 年 8 月 30 日《关于投资回购事宜的通知书》,可知:被告要求严格按照《关
于投资回购事宜的协议》办理利息利率事宜,并以 2012 年 4 月 8 日《股份回
购执行通知书补充说明》按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逐年单利计算(即6.15%)。
原告分别于 2011 年 8 月 3 日、2012 年 6 月 26 日、2013 年 8 月 15 日收到
分红款 45 万元、157.5 万元、54 万元,共计 256.5 万元。2013 年 8 月 30 日,
原告与其基金管理人南京海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正式书面告知被告,其
回购股份,被告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回函其已将回购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和讨
论,但迄今未履行回购义务。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支付股份回购款1543.5万元(已扣除期间被告发放的各项股利共计256.5万元)
及利息(利息暂算至 2020 年 10 月 12 日为 1213.7025 万元,计算标准为:以
18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化 6.15%利率计息,自原告增资入股被告之日即 2009 年12月23日起,实际应计算至股份回购款支付完毕之日)。以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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