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11F20250098-03号
致: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核部于2025年7月7日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均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或者《法律意见》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文件与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切对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影响的事实、文件、资料、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3.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4.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机关申报,并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同意发行人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在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问题 1:关于股东人数
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5 月 30 日,公司在册股东人数为 222 人;截至 6 月 20 日,公
司在册股东人数为 195 人,发行后预计不超过 200 人。
请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公司股东人数是否存在代持还原或穿透计算后超 200 人的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结合股东名册、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等客观证据,说明针对公司股东人数不超 200 人、公司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规避注册情形等事项履行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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