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0
证券代码:430732 证券简称:威马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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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和《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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