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726 证券简称:津宇嘉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津宇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津宇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津宇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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