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430724 证券简称:芳笛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
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收购、兼并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三)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的单项投资(不包括合资、合作组建公司)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三)超出董事会及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
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息。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公司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司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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