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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7:50:13 股吧网页版
芳笛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430724 证券简称:芳笛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2025 年修订)和《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约定或法定权利;

(十七)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两类。

第五条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条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或股东,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方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方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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