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430724 证券简称:芳笛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
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五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投资权限。六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六十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会批准。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股东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
涉及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高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3%以上、5%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五十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二十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合同。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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