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719 证券简称:九鼎集团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
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股转系统)提交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