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430717 证券简称:源通机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和《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新设、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
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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