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430717 证券简称:源通机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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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第十二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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