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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5:46:53 股吧网页版
爱力浦: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430716 证券简称:爱力浦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 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
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经
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依其
持有的股份数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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