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 案)
二○二五年八月
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爱力浦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台州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1000148118240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爱力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金源路 2 号,邮政编码:
317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315,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铸造知名品牌,取信天下客户”为宗旨,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优良的装备、科学的管理、规范的操作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泵及环保设备、石化设备、电力设备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泵、机电设备及配件、石化设备、电力设备、环保设备、塑料制品(不含塑料桶)、汽车配件制造;加药装置(医疗器械除外)、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计、制造与安装;泵及环保设备的检测;泵、机电设备及配件、石化设备、电力设备、环保设备、塑料制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环境设备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安装;机械设备工程、电子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工程
设计、施工、安装、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开发;电子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和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净资产折股的基准日
台州力顶投资管理合伙 427.00 12.4817 2013 年 2 月 28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台州爱瑞特投资管理合 201.00 5.8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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