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706 证券简称:海芯华夏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合并
报表中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合理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
方式,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七条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股票估值
处于合理范围时,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可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研发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
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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