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6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毛磊先生、梅乐和先生、罗春华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2、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独立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未曾出现上述 1-6 项所列举情形;
8、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均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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