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6 证券简称:恒立数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换届选举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予以确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规定参加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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