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6 证券简称:恒立数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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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含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未来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经董事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如有。下同)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现金流量情况、股本规模、公司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说明利润分配方案。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 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比例规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 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的比例原 则上在最近三年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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