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6 证券简称:恒立数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制订了《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交易和第六条规定的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非日常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