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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5:33:19 股吧网页版
恒立数控: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6 证券简称:恒立数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时,非独立董事的更替人数应不超过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
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范围

根据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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