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6 证券简称:恒立数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公告。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或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在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制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述文件披露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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