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0 证券简称:东芯通信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其他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公司参与的合营企业;
(六)公司参与的联营企业;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二)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三)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四)合作开发项目;
(十五)其他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当年可以发生的各类日常性关联交易分类及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总金额。股东会对该总金额的合理预计的审议应当在报出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完成;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单纯受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义务除外)须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三)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上述所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一)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 10%的,或者实际执行中超出股东会审议各类日常性关联交易分类的;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单纯受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义务除外。
第八条 在本制度及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限额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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