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670 证券简称:东芯通信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
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为通过分配
来增加收益,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
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六条 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公司总经理或相关
职能部门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议案,其中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立项报告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投资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应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内容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提交董事长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1、对外投资(含风险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5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2、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资产由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 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必要时可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第七条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由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
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决议或审批通过后,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
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
该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决议或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总经理和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
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专人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
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于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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