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653 证券简称:同望科技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
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
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
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第十条 公司在决策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严格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所要求的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属于第八条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事
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三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
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
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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