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653 证券简称:同望科技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能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或者经股东会批准,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的资料;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
(五)其它重要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若被担保人上述资信条件不能同时具备,但公司
认为确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最终议。
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其他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工作
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对被担保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发表独立意见。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对象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被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系重大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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