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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3 17:01:1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2 号

关于对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望科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五路 19 号。

蒋国民,同望科技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12 月 20 日,同望科技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收到江西
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同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诉讼涉及金额 3923.4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2.11%。

同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蒋国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同望科技、蒋国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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