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2 号
关于对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望科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五路 19 号。
蒋国民,同望科技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12 月 20 日,同望科技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收到江西
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同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诉讼涉及金额 3923.4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2.11%。
同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蒋国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同望科技、蒋国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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