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430653 证券简称:同望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出庭通知书》,法院受理的被告人张劲松、孙洪志、刘军、蒲胜学、李
张侵犯著作权一案,定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同望科技作为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与出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02
姓名或名称:张劲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孙洪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蒲胜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高新检刑诉(2024)307 号]案涉相关软件的著作权人。自 2018 年开始,被告人张劲松、孙洪志、刘军、 蒲胜学、李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破坏著作权人为其 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各被告人未经原告人许可,私自制作并销售由原告人享有著作权的实体 锁、网络锁、模块伴侣、防御管家,相关侵权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
公告编号:2025-002
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 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作出的笔录及 相关文件所载统计,按原告人所销售软件对应价目计算因此受到的损失共计人 民币 39,219,200 元,应当向原告人进行赔偿。除上述损失外,各被告人还应向 原告人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5,000 元。
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作出的笔录及相关文件所载统计,按原告人所销售 软件对应价目计算因此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39,219,200 元,应当向原告人进 行赔偿。除上述损失外,各被告人还应向原告人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费用 15,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开庭,已收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案号为(2024)赣 0191 刑初 336 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截至公告披露日,未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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