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3 17:53:56 股吧网页版
紫贝龙: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430644 证券简称:紫贝龙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
保荐

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还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根据需要确定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三)审议公司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