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638 证券简称:景格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专户为公司发行股票的认购人缴款账户,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且验资完成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
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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