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638 证券简称:景格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融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
资产作价出资依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准
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
(一)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投融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投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投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审议批准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
4.审议批准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的单项委托理财事项。
(二)投资及融资金额、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董事或股东作出其决策。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负责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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