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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6:14:02 股吧网页版
希奥信息: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632 证券简称:希奥信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3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股东会对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上海希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或《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份挂牌之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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