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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29:51 股吧网页版
合胜科技: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430630 证券简称:合胜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合胜计算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向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以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向银行借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以下交易,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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