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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7:10:53 股吧网页版
鸿盛数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430616 证券简称:鸿盛数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公告编号:2025-054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等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经审核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4

第十条 认为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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