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430616 证券简称:鸿盛数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对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及公司在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二条 承诺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在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三条 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涉及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公告编号:2025-049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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