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601 证券简称:吉玛基因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
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
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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