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601 证券简称:吉玛基因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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