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601 证券简称:吉玛基因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和《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义务。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选举连续两次均未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
应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董事长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条件。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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