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证券代码:430597 证券简称:博安通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博安通物联科技洛阳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安通物联科技洛阳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博安通物联科技洛阳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
务担保;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范围
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四)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应当予以拒绝;
(五)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六)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
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
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
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三)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基本建设贷款担保;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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