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7
公司章程历经:
(一) 2013 年 6 月 28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2014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四条 由“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恒丰工业城 C3 栋三层南。”修
改为:“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留芳路凌云大厦 405 室。”
(三) 2014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五条 由“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 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611.80 万元。”
第三章第十七条 由:“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
股份总数为 611.8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四) 2014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五条 由“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1.80 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651.86 万元。”
第三章第十七条 由:“公司股份总数为 611.8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
司股份总数为 1,651.8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五) 2015 年 2 月 17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四条 由“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留芳路凌云大厦 405 室。”修改为:“公
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留芳路凌云大厦 10 楼。”
(六) 2015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第一百〇二条 由“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七) 2015 年 5 月 6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五条 由“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1.86 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901.86 万元。”
第三章第十七条 由“公司股份总数为 1,651.8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修改为:“公
司股份总数为 1,901.8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八) 2015 年 7 月 28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五条 由“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01.86 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3,575.4968 万元。”
第三章第十七条 由“公司股份总数为 1,901.8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修改为:“公
司股份总数为 3,575.496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九) 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深圳市博安通科技有限公司 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深圳市博安通科技有限公司整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式设立,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设立,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一股份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一股份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没有
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
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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