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430596 证券简称:新达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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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
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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