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588 证券简称:天松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前述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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