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588 证券简称:天松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且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以及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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