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430560 证券简称:西部泰力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 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
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
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三)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三)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四)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予以批准。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